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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2020年7月生效的税收管理法中获得了更多权利

Thứ năm    |     25/01/2024

2019年6月,新的税收管理法由国会通过,其中包含许多重要内容,取代了2006年和2012年的税收管理法。税收管理法38/2019/QH14将从2020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下是与旧法相比的5个值得注意的变化:

1. 增加纳税人的新权利

除了旧法规定的权利外,还增加了许多新权利,旨在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例如:

在进行税务检查、审计、审计过程中,纳税人有权收到有关税务义务的文件。 纳税人不会因依据税务机关、有关税务的法定机关的指导文件和处理决定行事而受到行政处罚,也不会因此而被追加滞纳金。 根据本法和有关电子交易的法律规定,纳税人有权查询、查看、打印自己已经提交到税务管理机关电子信息门户的所有电子凭证。纳税人有权使用电子凭证与税务管理机关和相关机构进行交易。 最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税务机关、税务管理公务员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同时,纳税人有权对涉及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行政行为提起申诉、诉讼。

2. 税务代理人可为超小型企业提供会计服务

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为超小型企业提供会计服务有助于减少企业成本,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税务代理人根据合同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税、结算税款、提交免税、减税、退税申请以及其他税务手续的办理。 税务咨询服务。 当至少有一名持有会计证书的人员时,超小型企业可获得会计服务。超小型企业的界定按照有关小型和中小型企业支持的法律规定进行。

3. 加强电子商务活动管理

第42条第4款规定:对于基于数字平台和其他服务由境外供应商提供、在越南没有常驻地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境外供应商有义务根据财政部长的规定直接或通过授权在越南进行税务登记、申报和纳税。

4. 关于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新规定

纳税人在开始生产、经营或产生与国家预算义务相关的活动之前,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并获得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识别号(以前是从获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投资证书之日起计算的10个工作日)。

5. 关于电子发票和电子凭证的规定

税收管理法修改了第十章,其中包含6条关于电子发票和电子凭证的规定,包括电子发票的制作、管理和使用原则。根据这些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销售方必须以标准数据格式制作电子发票交付给购买方,并且必须根据税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完整记录内容,不区分每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值。如果销售方使用了收银机,销售方必须注册使用从连接电子数据传输的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并与税务机关建立电子数据传输连接。

法律还规定,电子凭证包括由税务管理机关或负责扣缴税款的机构以电子方式提供给纳税人的电子数据形式的各种凭证和收据,当进行税收手续或其他国家预算收入时,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电子凭证和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