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已签署发布法令编号125/2020/NĐ-CP,规定了关于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处罚的相关条款。该法令将于2020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关于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处罚的两个违法对象群体:
根据法令编号125/2020/NĐ-CP第3条的规定,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处罚的违法对象包括:
1. 纳税人有关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
对于有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而言,如果其委托他人代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而这些代理人代为履行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则委托人也将因为税收行政违法而受到处罚。
注意:如果纳税人授权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代理税收义务,并且法律和税收管理规定授权方的义务和责任代替纳税人履行,则如果授权方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被授权的组织或个人也将受到处罚。
2. 与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对于纳税人为组织的情况,被处以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处罚的组织类型包括:
- 根据《企业法》、《投资法》、《信贷机构法》、《保险业务法》、《证券法》、《石油法》、《商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制定并运营的企业;企业的附属单位;直接经营纳税、申报和使用发票的经营地点。
- 公立事业单位和非公立事业单位。
- 根据《合作社法》成立并运营的合作社。
- 外国组织、外国商人分支机构、在越南运营或在越南发生收入的外国承包商的办事处。
- 具有违反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但该行为不属于其所承担的国家管理职责。
- 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合作社和其他组织。
根据2020年政府法令编号125/NĐ-CP,对违反行为的处罚如下:
对串通、掩护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处罚提高
1. 根据该法令第19条规定,对串通、掩护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处罚如下:
- 对个人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8,000,000越南盾;
- 对有违法行为的组织,最高罚款为16,000,000越南盾。
2. 首次逃税可被罚款逃税金额的3倍
根据法令第17条第5款规定,如果纳税人在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并具有3项或以上加重情节的情况下首次逃税,可被罚款逃税金额的3倍:
- 未提交税务登记文件;未提交或者在截止日期后90天内提交税款申报表,或者在截止日期后90天内提交延期提交税款申报表,但根据本法令第13条第4款和第5款b、c项的规定除外;
- 未在会计簿中记录与确定应缴税款相关的款项,未申报或错误申报导致应缴税款的缺失或已经退还、豁免、减免税款,但根据本法令第16条的规定除外。
3. 丢失发票可能被罚款高达1000万越南盾
根据125/2020/NĐ-CP法令第26条规定,遗失、烧毁、损坏发票的行为将根据以下程度受到处罚:
对以下任一行为进行警告处分:在使用过程中遗失、烧毁、损坏已开具的发票(除送交给客户外),已经填报并缴纳税款,并有证据证明货物、服务交易的文件,并有轻微情节的;遗失、烧毁、损坏填写错误的发票,并已予以作废,且卖方已开具替代该错误、作废发票的发票。
- 处以3,000,000 – 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针对以下行为: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烧毁、损坏已经开具(交给客户的)发票,卖方已经填报并缴纳税款,有购买货物、服务的文件、资料、凭证证明。
- 处以4,000,000 – 8,000,000越南盾的罚款,针对以下其中一种行为:丢失、烧毁、损坏已经发行、但尚未填写的发票;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烧毁、损坏已经开具(交给客户的)发票,卖方已经填报并缴纳税款,有购买货物、服务的文件、资料、凭证证明。
- 处以5,000,000 – 1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针对以下行为:在使用或存储期间,丢失、烧毁、损坏已经填写、填报并缴纳税款的发票。不包括在第26条第1、2、3款规定的警告处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