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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处罚规定

Thứ năm    |     25/01/2024

近期,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已签署发布法令编号125/2020/NĐ-CP,规定了关于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处罚的相关条款。该法令将于2020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关于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处罚的两个违法对象群体:

根据法令编号125/2020/NĐ-CP第3条的规定,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处罚的违法对象包括:

1. 纳税人有关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

对于有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而言,如果其委托他人代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而这些代理人代为履行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则委托人也将因为税收行政违法而受到处罚。

注意:如果纳税人授权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代理税收义务,并且法律和税收管理规定授权方的义务和责任代替纳税人履行,则如果授权方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被授权的组织或个人也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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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对于纳税人为组织的情况,被处以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处罚的组织类型包括:

  • 根据《企业法》、《投资法》、《信贷机构法》、《保险业务法》、《证券法》、《石油法》、《商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制定并运营的企业;企业的附属单位;直接经营纳税、申报和使用发票的经营地点。
  • 公立事业单位和非公立事业单位。
  • 根据《合作社法》成立并运营的合作社。
  • 外国组织、外国商人分支机构、在越南运营或在越南发生收入的外国承包商的办事处。
  • 具有违反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但该行为不属于其所承担的国家管理职责。
  • 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合作社和其他组织。

根据2020年政府法令编号125/NĐ-CP,对违反行为的处罚如下:

对串通、掩护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处罚提高

1. 根据该法令第19条规定,对串通、掩护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处罚如下:

  • 对个人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8,000,000越南盾;
  • 对有违法行为的组织,最高罚款为16,000,000越南盾。

2. 首次逃税可被罚款逃税金额的3倍

根据法令第17条第5款规定,如果纳税人在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并具有3项或以上加重情节的情况下首次逃税,可被罚款逃税金额的3倍:

  • 未提交税务登记文件;未提交或者在截止日期后90天内提交税款申报表,或者在截止日期后90天内提交延期提交税款申报表,但根据本法令第13条第4款和第5款b、c项的规定除外;
  • 未在会计簿中记录与确定应缴税款相关的款项,未申报或错误申报导致应缴税款的缺失或已经退还、豁免、减免税款,但根据本法令第16条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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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开具发票,除非纳税人已对已销售或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值进行了相应的税务申报,并在相应的税款计算期内开具发票;开具的销售商品或服务发票有关数量、价值的不实际情况以使申报的税款低于实际情况并在税款申报期限后被发现。
  • 使用非法发票;使用非法发票以减少应纳税款或增加可退税、免税、减税款金额。
  • 使用非法凭证;使用非法凭证;使用不反映交易本质或实际交易价值的凭证、文件以确定错误的应纳税款、减税款、免税款、可退税款;制作不实的资产、商品注销手续、文件以减少应纳税款或增加可退税、免税、减税款金额。
  • 使用不应纳税、免税、免税审查不符合规定目的的商品而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变用途、报税。
  • 在申请停止、暂停经营活动期间继续经营业务但未通知税务机关,除法令规定的情况外

3. 丢失发票可能被罚款高达1000万越南盾

根据125/2020/NĐ-CP法令第26条规定,遗失、烧毁、损坏发票的行为将根据以下程度受到处罚:

对以下任一行为进行警告处分:在使用过程中遗失、烧毁、损坏已开具的发票(除送交给客户外),已经填报并缴纳税款,并有证据证明货物、服务交易的文件,并有轻微情节的;遗失、烧毁、损坏填写错误的发票,并已予以作废,且卖方已开具替代该错误、作废发票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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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以3,000,000 – 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针对以下行为: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烧毁、损坏已经开具(交给客户的)发票,卖方已经填报并缴纳税款,有购买货物、服务的文件、资料、凭证证明。
  • 处以4,000,000 – 8,000,000越南盾的罚款,针对以下其中一种行为:丢失、烧毁、损坏已经发行、但尚未填写的发票;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烧毁、损坏已经开具(交给客户的)发票,卖方已经填报并缴纳税款,有购买货物、服务的文件、资料、凭证证明。
  • 处以5,000,000 – 1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针对以下行为:在使用或存储期间,丢失、烧毁、损坏已经填写、填报并缴纳税款的发票。不包括在第26条第1、2、3款规定的警告处分的情况。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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